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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专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4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或者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或(票面金额)÷(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当然,也有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的情形: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非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无疑是对企业是有益的,大大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种类,扩大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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