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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操作问答



自2018年8月1日起,原通过榕基、九城、QP等系统完成货物报检、报关申报的,将融合为统一报关申报(即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申报企业只能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称“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海关互联网+(online.customs.gov.cn)完成货物(包含关务、检务)申报。该项业务改革影响主要集中在申报端,对于广大申报企业来说,虽然报关界面有较大改变,但对关务、检务人员影响不大(eCIQ、H2010通关流程没有变化,只整合了部分数据源、随附单据和监管证件)。
  而从8月1日到2018年底,H2010、eCIQ系统仍然将会并行,企业申报的报关内容会在后台转换成旧的报文分别发到eCIQ、H2010待审,而H2018系统目前依旧还在开发当中。


现将已收集整理的关检融合统一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如相关解答与海关的解释有冲突,

请以海关解释为准:

关检融合统一申报操作问答


Q:进口非法检产品,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检务独有项目?如何主动申报?

A:对检验检疫而言,法检的概念是目录内的、加上目录外法律法规有要求检验检疫的。目录外货物但是涉及检验检疫的,如疫区、旧品、木包装、集装箱、危化品、食品添加剂、成套设备等情况,企业需要主动申报。

 

操作方式:企业必须主动填写“检验检疫名称”(CIQ3位编码对应的中文名称,上海单一窗口显示“检验检疫编号”)。如填写了检验检疫名称,那么所有数据申报要求都要符合ECIQ申报要求,即下列数据(检务独有项)也必须一并填写。

Q:商检中商品名称不能显示有“等”字(有可能涉及逃漏检),但海关申报有“等”字的话,该要如何处理?(相同产地、相同税号合并申报,会有“等”字)

A:建议每条录入,如实填报检验检疫名称(CIQ代码),做到应知会报,如实申报。

Q:车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报关是留空,但检验检疫申报以前是打车牌,现在合并了应该怎么填写?

A: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条规定录入。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Q:异地的报检做直通放行,以前要在特殊通关模式勾“直通放行”,现在没有这一栏,应该要怎么填写?

A:在“特殊业务标识”可以选择“直通放行”。

Q:若是有5个属于货物声明类的,是否可以勾选一个其他,输齐名称,打上持有的声明自存?又或者分别勾选5个其他?

A:在“编辑企业资质信息”栏最底下有一句话,“企业承诺:本单位持有海关要求的合格保证、标签标识及其他证明声明材料,知悉相关材料内容,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自存留档”,找到并勾选这句话即可。

Q:8月1日之后是否还要报检委托书?

A:8月1日之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会启用新版报关委托书。正式版本,等主管司局发布。

Q:柜号一栏商品项号关系是怎样对应,用什么格式填写?比如:1-1这种吗?

A: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信息填报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例如:“APJU4116601”箱号的集装箱中装载了项号为1、3和5的商品时,应在“商品项号关系”录入“1,3,5”。

Q:上传资料现需对应列名分别扫描上传,操作很费时,可否简化?

A:随附单据上传需要单个文件逐个上传,不要整个打包上传。比如,合同/发票/箱单分别命名后上传。

Q:进口日期是否必填?以前录报关单时我们不填这个日期,申报时与电子口岸舱单对碰后会自动跳上准确的进口期。那现在整合申报是手录入吗?日期格式是怎样的?

A:黄色必填,白色选填,灰色返填。日期格式参照海关总署第60号公告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五条规定录入。

Q:危险品检验要在口岸操作,是否以后内陆口岸不能操作危化品的一体化单证,必须要口岸清关?

A:危险品申报,按照8.1后模式,进口报检机构必须选口岸机构;出口实施电子底账,在属地检验,然后口岸货证核查。

Q:多集装箱,多品名,商品项号关系字节数是按集装箱分开算,还是合算?合算的话字节不够该如何操作?

A:箱货关系按每个集装箱为单元申报。

Q:报关委托书电子委托,找不到委托的报关行需要什么操作?

A:整合申报后代理申报的依然要办理代理报关。

Q:保税账册是否按13位商品编码备案?还是仅在申报时补录后3位编码?

A:保税账册是按10位商品编码备案,报关时补录检验检疫名称。

Q: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境外收发货人如何填写?(如特殊监管区与境内之间来往的货物

A:按填制规范,无实际进出境,境外收发货人可填NO。

Q:原EDI系统申报的历史数据,单一窗口能否续取过去?原使用第三方导入系统,8.1日后能否继续导入?出口报关、报检是否和原来的流程一致?


A:历史数据都可以在单一窗口查询,采用导入模式的企业,可以根据总署67号公告要求进行接口改造,生成符合新接口要求的报文后可以继续导入。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可以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

Q:填制规范中,如5个商品税号一样,需要合并一条申报么?

A:税号一致的可以合并。如果检验检疫名称不同,分条报。

Q:跨关区出口,如申报地是所属地海关,出境是深圳关区,是否“出境关别”“离镜口岸”申报深圳关区口岸?

A:离境口岸是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填报海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是《国内口岸编码表》。出境关别是出境地海关代码。

Q:QP一次申报停用后,L账册的操作如何变化?保税物流管理模块中核增数据申报后,本来会自动发送到一次申报,停用后会直接单一窗口么?还是说L账册就无法操作了?

A:L账册数据生成后,8.1号后在单一窗口可以查询,补全后申报。

Q:所有委托企业必须在单一窗口录入海关和检验检疫信息,才能委托代理公司报关么?

A:原来报关单自理或者代理申报的要求没有变化。

Q:原产国(地区),地区是否必填?企业发票只显示原产国,对于地区是一个城市还是一个关区?

A:必填,原产国家,部分商品需要在“原产地区”填写具体州,省。

Q:报检和报关不在同一关区的怎么申报?

A: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Q:8月1日是否会有新老形式报关单并行一段时期的过渡期?QP系统和原单独报检系统是否完全停用?

A:暂时没有通知过渡期,都按新界面新渠道申报。QP系统的一次申报功能停止,其他功能不受影响。

Q:原出口法检货物要提前申报,才能满足出口报关单填制要求进行申报,现在整合后是同一时间申报,时效上如何把握?且如果需要查验要如何应对?法检货物可否单独提前申报?

A:单一窗口已上线“电子底账申报”功能,可以满足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出证申报需求。经检验检疫部门综合评定形成电子底账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底账”类型中录入电子底账编号并反填相应内容到报关单中。报关时间要求根据海关要求办理。申报时间以海关规定为准。

Q:若是委托报关,报关行如何通过单一窗口读取数据?使用企业的操作员账号还是依照原来的模式?

A:录入单位暂存后,申报单位可查询委托自己申报的暂存报关单并申报。

Q:原ECIQ系统是否在8月1日后停止使用?

A:进出口报关单申报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两个途径。

Q:原来入境报检一体化操作不同,口岸要求不同,现改为和报关一起申报,对不同货物的一体化申报是否有不同要求?


A: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大方向没有变化,新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可以选择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都可以的,检验检疫受理机关也可以选择口岸或者属地,都没有强制要求。2017年12月28日,原质检总局就发过通知,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在口岸或者目的地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各地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在哪个机构申报。

Q:入境口岸与进境关别的差别?入境口岸代码是否能用4位海关代码?

A:入境口岸是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名称与代码,是口岸代码;入境关别是海关代码。

Q:关检融合后,企业一体化单证关于集装箱检疫如何操作?如何放行?

A:此次整合是货物申报,如果不是新集装箱作为商品进来的,就是空箱,就走原报检渠道,报专门的HS编码,特通道殊。

Q:进境通关单以前是前办理再报关,8月1日后是一起申报?那随附单证及编号怎么录入?

A:一次申报后,随附单证不需要再录入进口通关单编号

Q:出口通关单提前办理的,8月1日后怎么办理?

A:8月1日后在出口报关单申报时,随附单证里选择“电子底账”,录入编号,可以调用反填到报关单录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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